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81號
SLDV,106,訴,581,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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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蔡啟新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000 元。惟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
元;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
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
6 年8 月25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核原告因財產權
而起訴部分,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 元,該部分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依上規定
,仍徵收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5,100 元
,扣除已繳納之4,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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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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