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1號
KMDV,104,司促,391,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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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捌佰伍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華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04年04月07日止累計197,850元正未給付,其中187,
  776元為消費款;9,174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華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36030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華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746│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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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