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捌佰伍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華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04年04月07日止累計197,850元正未給付,其中187,
776元為消費款;9,174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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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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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華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85%│
│ │36030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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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華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746│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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