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謝長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萬伍仟叁
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0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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