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李雅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
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利息及違約金合
計之利率不得逾年息百分之2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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