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號
KMDV,104,司促,346,20150429,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李雅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
  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9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利息及違約金合
  計之利率不得逾年息百分之20,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