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5號
KMDV,104,司促,345,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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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凱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凱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7日止累計69,857元正未給付,
  其中62,132元為消費款、6,664元為循環利息、1,06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凱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35326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凱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7803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凱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003元│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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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