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凱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捌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凱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7日止累計69,857元正未給付,
其中62,132元為消費款、6,664元為循環利息、1,061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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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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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凱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35326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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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鄭凱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7803 │ │4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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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鄭凱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003元│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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