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8號
KMDV,104,司促,338,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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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政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肆萬捌仟玖
  佰捌拾壹元自民國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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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