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1號
KMDV,104,司促,321,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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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廷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
  、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
  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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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