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原潮簡字,103年度,4號
CCEV,103,原潮簡,4,2015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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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潮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沙古流‧佳根
      阮英蕋
被 上訴 人 曾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
3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0元【計算方式:坐落屏東縣春日
○○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5元/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
(61㎡+173 ㎡)=75×234 =1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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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