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潮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沙古流‧佳根
阮英蕋
被 上訴 人 曾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
3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50元【計算方式:坐落屏東縣春日鄉
○○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5元/ ㎡×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
(61㎡+173 ㎡)=75×234 =17,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