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阿發
原 告 王志賢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根
複代理人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16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