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林聰朋
原 告 林忠標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 告 鐘賽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1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