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255號
SDEV,102,沙簡,255,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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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林聰朋
原   告 林忠標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   告 鐘賽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15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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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