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李勇
李國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 2,6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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