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黃淑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德馨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8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9,9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4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