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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19號
SLDV,106,訴,519,2017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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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娟華 
      蘇偉誠 
      許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懸賞廣告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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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