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娟華
蘇偉誠
許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懸賞廣告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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