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9號原 告 魏美蘭被 告 林○○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 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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