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49號
原 告 葉慶祥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洪啓恩
洪清德
姚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下
午16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