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彭吳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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