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王俊元
訴訟代理人 王華春
王顯麟
被 告 龍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倫
被 告 林姝晨
兼
訴訟代理人 楊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下
午16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