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梁俐琦
被 告 海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立
訴訟代理人 吳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0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