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559號
TYEV,101,桃簡,1559,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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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鄭詩釧
被   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彭美梅
      吳東霖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心怡
被   告 郭永傳
訴訟代理人 黃金益
被   告 高劍峰
      高國富
      吳高寶玉
      高月娥
      李國鵬
      李彥和
      李彥明
      簡錦珠
      高志賢
      黃淑惠
      高明德
      高淑貞
      李妤庭
      李濬維
前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佳雰
      李彥明
前列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李懋新
      黃嘉新
      李長壽
前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訓楨
被   告 李美月
      李玉英
      李玉玲
      李美玉
      李美淑
前 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寬政
前 列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蔡逸凡
被   告 劉耀榮
      翁淑貞
      翁翊慈(原名翁雅婷)
      蘇瑞貞
      蘇順帆
      蘇岑宇(原名蘇婉茹)
      蘇素珍
      蘇招治
      翁淑美
      翁立恩
前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枝
被   告 陳德翰
      陳怡君
前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在淼
被   告 郭仲容
前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李守一
前列十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和
被   告 李朝興
      李逢春
      李鄧香妹
      李惠鑾
      李玉鳳
      李美菊
兼前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李惠雪
被   告 李訓慶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李寶珍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李厚霖(即李家姜之繼承人)
      李厚志(即李家姜之繼承人)
前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鄧美梅
被   告 李訓漢
      李詩栽
      李詩在
      李詩耀
      李訓雁(即李詩甲之繼承人)
      李訓岳(即李詩甲之繼承人)
      李訓在
      李訓祿
      訓正
      鶴耀
      施月卿
      朝忠
      玉嬌
      博文
      訓哲
      訓明
      賴屘(即詩仁之繼承人)
      詩益
      詩省
      詩來
      詩藤
      木村
      清期
      香月
      寶玉
      張來足
      訓旭
      訓助
      何彩雲
      麗鳳
      麗絨
      松年
      黃惠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
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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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