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559號原 告 鄭詩釧被 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訴訟代理人 彭美梅 吳東霖律師複 代理人 鄭心怡被 告 郭永傳訴訟代理人 黃金益被 告 高劍峰 高國富 吳高寶玉 高月娥 李國鵬 李彥和 李彥明 簡錦珠 高志賢 黃淑惠 高明德 高淑貞 李妤庭 李濬維前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佳雰 李彥明前列十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被 告 李懋新 黃嘉新 李長壽前 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訓楨被 告 李美月 李玉英 李玉玲 李美玉 李美淑前 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寬政前 列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複 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蔡逸凡被 告 劉耀榮 翁淑貞 翁翊慈(原名翁雅婷) 蘇瑞貞 蘇順帆 蘇岑宇(原名蘇婉茹) 蘇素珍 蘇招治 翁淑美 翁立恩前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金枝被 告 陳德翰 陳怡君前 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在淼被 告 郭仲容前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李守一前列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和被 告 李朝興 李逢春 李鄧香妹 李惠鑾 李玉鳳 李美菊兼前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李惠雪被 告 李訓慶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被 告 李寶珍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被 告 李厚霖(即李家姜之繼承人) 李厚志(即李家姜之繼承人)前 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美梅被 告 李訓漢 李詩栽 李詩在 李詩耀 李訓雁(即李詩甲之繼承人) 李訓岳(即李詩甲之繼承人) 李訓在 李訓祿 李訓正 李鶴耀 施李月卿 李朝忠 李玉嬌 李博文 李訓哲 李訓明 李賴屘(即李詩仁之繼承人) 李詩益 李詩省 李詩來 李詩藤 李木村 李清期 李香月 李寶玉 李張來足 李訓旭 李訓助 何李彩雲 李麗鳳 李麗絨 李松年 黃李惠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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