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155號
SCDM,88,附民,155,200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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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茂西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九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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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