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茂西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訴字第三九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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