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1號
抗 告 人 簡勝駿
相 對 人 葉茜汶
右抗告人與簡勝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3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4年4月23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