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672號
PCEV,104,板簡,672,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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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72號
原   告 沈湘妍(原名沈淑雅)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陳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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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