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666號
PCEV,104,板簡,666,201504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666號
原   告 梁俊欽
訴訟代理人 陳皇達
被   告 陳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 號7樓(以下簡稱7樓房屋)因冷熱水管老舊破裂,進而滲水 至原告所有同址6樓房屋(以下簡稱6樓房屋)之牆壁及地面 ,造成原告所有之6樓房屋因此嚴重受損,原告共計花費修 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3萬3,900元,自應由被告賠償。惟 上開費用屢經催討,被告均未給付。為此爰依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英給付原告133,900元及 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