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邱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前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4 年3 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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