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929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世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1,2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