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925號原 告 葉又達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林哲熙最新戶籍謄本。二、應為之聲明。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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