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925號
PCEV,104,板小,925,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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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925號
原   告 葉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哲熙最新戶籍謄本。
二、應為之聲明。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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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