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73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盈惇
被 告 薛德偉
李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
2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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