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被 告 亞崙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六三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00巷八弄三0號二樓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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