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67號
PCDV,90,重訴,67,200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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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被   告  亞崙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六三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三00巷八弄三0號二樓
         丁○○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巷八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潘翠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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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