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376號
原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訴訟代理人 王家梧
被 告 多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黃羽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進行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雙方於民國103年5月29日簽訂「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契約書」,約定總工程款新台幣(下同)50,400元,除首期款12,600元外,其餘工程款37,800元被告應自103年7月1日起分10期,每月1日按月給付1期工程款3,780元予原告。惟被告自103年9月1日第一期起至103年12月1日連續4期未依約給付。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第16條第11點規定,請求付清全部分期款37,800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契約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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