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316號
PCEV,104,板小,316,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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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羅文華
訴訟代理人 王香枝
被   告 吳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5月24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0年9月23日,詎料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借據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9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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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