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孟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康逢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