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2286號
PCEV,103,板簡,2286,2015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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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孟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康逢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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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