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謝秉羲
陳威廷
黃芝茵
趙宇崗
詹前俊
謝祥聖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度
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秉羲、陳威廷、黃芝茵、趙宇崗、詹前俊、謝祥聖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謝秉羲、陳威廷、黃芝茵、趙宇崗、詹前俊、謝祥 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4年4月12日23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1樓錢櫃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謝秉羲、陳威廷、黃芝茵、趙宇崗、詹前俊、謝 祥聖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證人楊詠中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現場錄影光碟1片、翻拍照片8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