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4年度,35號
PCEM,104,板秩,35,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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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丁文亮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4年4月
2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丁文亮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如理由欄末項所列之物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丁文亮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晚上19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板橋區府中商圈(含南門街)附近。 ⑶行為:發送100張傳單(B5格式)置於他人信箱及攤位 上,傳單載有:近期府中附近常被檢舉開單,其實 是副市長給的壓力讓警察出來開單,警察謊稱有人 檢舉,其實都是騙人的,把大家當傻子耍,... 一起唾棄這樣的政府,這樣的政黨你願意被當傻乖 乖認了嗎?等語。而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 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丁文亮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監視器影相。
⑶經警察循線當場查獲。
⑷有傳單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傳單,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 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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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