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4年度判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張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
18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上訴人前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 構」申請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96119493號審查准予 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33855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 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經被上訴人審認系爭專利有違上開規定,以102年7月 4日(102)智專三㈡04059字第10220881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請求項1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下稱原處分)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㈠、證據1為西元2006年11月16日公 開第200639325號專利案,係有關「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 承系統」之發明,該證據揭露利用熱熔複數個凸點壓接於防 漏油蓋,使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其結構非如系爭專利請求 項1係利用熱熔環形側壁(233b)形成之擋部(233a)固定含油 軸承(231)或油封(o),此擋部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 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是該證據並未揭露請求項1「擋部係 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 徵,然原審定既肯認二者結構不同,卻遽認其功效均相同, 進而作成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判斷,即有未合;況原審定 肯認系爭專利擋部位於環形側壁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 延伸,除達成固定效果外,亦具有防止異物進入含油軸承及 避免潤滑油揮發之效果,反觀證據1以凸點結合防漏油蓋尚 未必能達成系爭專利之上開功效,益徵原審定認定證據1足
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見解之不當。此外,系爭專利採用一 種可熱熔變形之高分子聚合物材質製造軸承套(233),當含 油軸承安置於軸承套之環形側壁時,環形側壁突出於含油軸 承之部分體積,利用熱熔機加熱而將熱能傳送至環形側壁處 ,該聚合物因熱熔而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形成鳥嘴狀擋部, 此擋部藉由調整加熱範圍、時間、壓力等參數,以決定所需 大小與高度,並得以控制擋部與含油軸承之頂面間距離;觀 諸證據1之凸點(1102)熱熔後產生變形,將防漏油蓋(118)與 軸承固定座(110)固接,其與軸承系統(1)間相關尺寸即已固 定,二者間尺寸與高度無法藉由上開參數調整而控制變化,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一體成型底座與軸承套,位於環形側壁 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擋部技術特徵,是證據 1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功效。㈡、證據2為2003 年9月21日公告第555291號專利案,亦係有關「風扇馬達及 其防漏油軸承系統」發明,該證據第7圖揭露一種具扣爪之 基座(501),此扣爪須具有可彈性變形之彈性臂俾能安裝第 一軸承(53),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故下方須有開口以使模具 進行脫膜,顯有異於系爭專利之軸承結構,是證據1、2顯係 不同設計之軸承結構,參諸被上訴人審查基準,二技術內容 揭露之必要技術特徵既不相容,則其技術內容之組合並非明 顯;證據2之扣爪係射出成型後即完成,無法如系爭專利之 擋部於含油軸承安裝於軸承套之環形側壁後,始依需求調整 大小、尺寸,故證據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軸承結構技術 方案與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功效。㈢、 證據3為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該證據未揭露系爭專利 之軸承套頂壁形成至少一擋部,此擋部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 延伸之構造,故證據1、3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軸承結構之 技術方案與特徵,亦無法達成本案之技術功效,又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1、2、3之組合,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亦即證 據1、證據1與2組合、證據1與3組合及證據1、2、3組合(下 合稱組合證據1、2、3)均未揭露請求項1之構造,則系爭專 利軸承結構之技術特徵未被證據揭露之情況下,此等證據組 合既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25技術特徵,自無法證明上 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又上開證據組合既未揭露請求項1、 13及25之技術特徵與方案,復無法達成相關技術功效,自無 從證明請求項1、13、25不具進步性,而請求項2至12、14至 24及26至36因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13及25,故系爭專 利請求項1、13及25當具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將原處分及 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上訴人則略以:㈠、請求項1僅載明軸承套含括擋部元件
及位置、延伸方向,所載技術特徵及功效已為證據1由複數 凸點固接於軸承固定座之防漏油蓋所揭露,該請求項並未界 定擋部以熱熔環形側壁形成及藉調整加熱範圍、時間、壓力 等參數而決定擋部大小與高度之技術特徵;至證據2第7圖揭 露有相對於系爭專利之擋部構造,該證據基座頂壁所形成擋 部與第一軸承之頂面抵接,擋部朝第一軸承中央部分延伸, 具有系爭專利單一擋部之固定及防止異物進入之效果,故系 爭專利請求項1、13及25不具進步性。㈡、證據1之凸點功能 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擋部,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 知識者,依該證據之教示而可輕易完成請求項2之附加技術 特徵所具功效;至證據2第7圖則明確揭露相對於系爭專利之 擋部構造,其技術特徵已揭示請求項2之附加技術特徵及功 效,故組合證據1、2、3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 性。此外,證據1已揭露防漏油蓋鄰近轉子軸心,而請求項3 、4、5之附加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 輕易完成;另證據2第7圖揭露基座頂壁形成擋部與第一軸承 頂面抵接且擋部鄰近轉軸,擋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一部或 全部,已揭示請求項3、4、5之附加技術特徵及功效,故上 開證據組合均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4、5不具進步性。㈢ 、證據1第8圖揭露軸承固定座材質為塑膠,請求項6之附加 技術特徵與該證據材質相同,請求項7以熱融加工之附加技 術特徵亦與證據1相同,該證據雖未敘明擋部形狀,惟請求 項8之附加技術特徵僅對擋部作細部描述,亦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第7圖揭露擋部呈鳥 嘴狀,請求項8之附加技術特徵與之相同,故上開證據組合 均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8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揭露軸套 (13)前端形成向內延伸之端板(14),端板末端形成內彎鈎部 (15),而端板、內彎鈎部暨自潤軸承(31)間形成一近似封閉 之貯油槽(16),至系爭專利之容置空間(f)與該證據貯油槽 構造相同,該證據所揭示保油環(18)構造亦與請求項10之油 封具相同功能,是請求項9至11之附加技術特徵與證據4相同 ,故證據1、2、3、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至11不具 進步性。此外,證據1第7圖揭露軸承系統(1)應用於一風扇 馬達之實施例,證據2為一種馬達結構,證據1或2揭示請求 項12之附加技術特徵,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 求項12不具進步性。㈣、請求項14與2間、請求項15與3間、 請求項16至17與4至5間、請求項18至20與6至8間及請求項21 至23與9至11間之差異均在於馬達,含一轉子結構而具有一 轉軸,系爭專利之轉子結構(221)與證據1所揭露馬達轉子(3 0)及證據2所揭露轉子(52)構造相同,而請求項2、3、4至5
、6至8及9至11所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均可分別用於請求項14 、15、16至17、18至20及21至23,是組合證據1、2、3可分 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20不具進步性,證據1、2、3、4 之組合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至2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利之轉子結構與證據1所揭露馬達轉子及證據2所揭露轉子構 造相同;證據1係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其第7圖係 將軸承系統應用於一風扇馬達之實施例。證據2為一種馬達 結構應用於一風扇,揭露轉子(12)具一輪轂(121)與一扇葉 (122),是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 性。㈤、請求項26與14間、請求項27與15間、28至29與16至 17間、30至32與18至20間、33至34與21、23間之差異均在於 風扇,含有一葉輪,請求項26、27、28至29、30至32及33至 34均係一種風扇,與證據1所揭露風扇馬達雖有不同,惟其 馬達轉子設有葉片而形成系爭專利「風扇」,為熟習該技術 領域者可理解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葉輪(21)」僅係證據 1馬達轉子上設置葉片即可完成;系爭專利之葉輪與證據2所 揭露「一轉子具有一輪轂與一扇葉」構造相同,而請求項14 、15、16至17、18至20與21、23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均可分別 適用於請求項26、27、28至29、30至32及33至34,故組合證 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6至32不具進步性,而證據1 、2、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4不具進步 性。請求項35、36均係「風扇」,與證據1所揭露「風扇馬 達」雖有不同,惟其馬達轉子上設有葉片而形成系爭專利「 風扇」,為熟習該技術領域者可理解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葉輪」僅係證據1馬達轉子上設置葉片即可完成;系爭專 利「葉輪」與證據2所揭露「一轉子具有一輪轂與一扇葉」 構造相同;至證據1第8圖揭露本實施例軸承系統之軸承固定 座係塑膠材質,該固定座為一體成型結構,證據2雖無此說 明,然第7圖揭示基座係一體成型結構,證據3亦揭露底座與 軸承結構(13)為一體成型結構,復揭露「第1圖為習知軸流 式風扇之剖面示意圖」,從而證據1、2或3已揭示請求項35 之附加技術特徵,請求項36之附加技術特徵與證據3相同, 故組合證據1、2、3分別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5、36不具進 步性等語抗辯,並求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參加人另以:㈠、證據1藉複數凸點固接於軸承固定座之防 漏油蓋,可與系爭專利之擋部相對應,並具固定功效,該證 據有防漏油蓋封閉軸承系統上部以防異物進入含油軸承及避 免潤滑油揮發,故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為該證據所揭露且 未具無法預期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 完成,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第7
圖揭露有相對於系爭專利之擋部構造,故證據1、2組合可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3則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術並揭露一種習知軸流式風扇,比對系爭專利與該證據,系 爭專利僅軸承套之頂壁形成至少一擋部,擋部朝含油軸承之 中央部分延伸構造,雖與證據3不同,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組合而能輕易完成,其證據組合得 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請求項13為一種馬達 ,含一轉子結構並具一轉軸及一軸承結構,其軸承結構與請 求項1相同,該軸承結構技術特徵已為組合證據1、2、3所揭 露;證據1揭示一風扇馬達含括一馬達轉子,其中心處固定 於轉子軸心上端,是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13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轉子結構與軸承結構之技術特徵 已為組合證據1、2、3所揭露,觀諸證據1之防止潤滑油揮發 功效及名為「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與該軸承系統 應用於風扇馬達之實施例,實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25不具進步性。㈢、請求項2、14、26之附屬技術特徵為「 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參諸證據1可見對應於 擋部之防漏油蓋係與軸承之頂面相抵接,其附屬技術特徵已 為證據1所揭露;至請求項3、15、27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該 擋部係鄰近於轉軸」,參諸證據1可知防漏油蓋具有一貫通 孔以使轉子軸心通過,而防漏油蓋鄰近於轉子軸心,其附屬 技術特徵亦為證據1所揭露;請求項4、16、28之附屬技術特 徵為「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請求項5、17、2 9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擋部係覆蓋該環形側壁之頂壁之至少 一部分」,證據1可見防漏油蓋完全覆蓋軸承固定座上方中 空圓柱體之頂壁,其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㈣、 請求項6、18、30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軸承套係為一高分子 聚合物材質所構成」,請求項7、19、31之附屬技術特徵為 「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請求項8、20、32之附屬技術 特徵則為「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而證據1之軸承固定座 相當於系爭專利一體成型底座與軸承套,其第8圖實施例之 軸承固定座係塑膠材質,且於複數凸點以熱熔方式將防漏油 蓋固接於軸承固定座,故請求項6、18、30及7、19、31之附 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而請求項8、20、32之附屬技 術特徵僅係對擋部形狀之簡單界定,未具無法預期功效而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㈤、請求項9 、21、33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環形側壁、擋部與該含油軸承 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請求項10、22之附屬技術 特徵為「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請求
項11、23、34之附屬技術特徵則為「容置空間係可容納油封 之至少一部分」,證據4揭示由軸套前端形成向內延伸之端 板、端板末端形成內彎鈎部暨自潤軸承間形成一近似封閉之 貯油槽,其保油環與系爭專利之油封具相同功效,且容置於 貯油槽空間內,故上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㈥ 、請求項12附屬技術特徵為「應用於一馬達」,請求項24附 屬技術特徵為「係應用於一風扇」,觀諸證據1名稱、說明 書及圖式,可知其軸承系統係用於風扇馬達,故上開附屬技 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至請求項35之附屬技術特徵為「 底座與軸承套係為一體成型之結構」,參諸證據1說明書及 圖式,可知其為底座與軸承套一體成型之結構,故附屬技術 特徵亦為證據1所揭露。請求項36附屬技術特徵係「係為一 軸流式風扇」亦為證據3所揭露等語。
五、原審判決略以:㈠、證據1第7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之側壁包覆 於軸承外側,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擋部,且其底座、側壁及 擋部為一體成型結構,該證據已揭示請求項1「環形側壁係 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且底座與該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 結構」,是二者差異在於證據1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擋部 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惟 觀諸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係塑膠材質,於軸 承固定座上側設有凸點,透過熱熔方式使之將防漏油蓋與軸 承固定座固接,是二者所用材料類似且均以熱熔方式加熱, 當證據1加熱塑膠材質之軸承固定座凸點時,系爭專利「擋 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並非無法預期,故請求項1為所 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 功效,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請求項1 所載技術特徵乃為證據1之簡單變化與運用,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如何防止異物進入或避免潤滑油揮發 之相關問題時,有其動機參考證據1凸點加熱後向軸承中央 部分延伸,該證據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至證據2第7圖 揭示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此為中央部分延伸之結構,已揭露 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 部分延伸」,故組合證據1、2、3益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㈡、證據1教示塑膠材質之軸承固定座凸點,故系 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並非無法預期,參諸 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第3B圖揭露「擋部朝含油軸承中心延伸之 程度,係以不碰觸到轉軸為限」,可知擋部僅降低異物進入 含油軸承之可能而非完全無異物進入,證據1位於軸承固定 座上方之凸點經熱熔後,因變軟而向軸承中央部分延伸,具 降低異物進入之可能而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此外,證據1
揭露系爭專利「封閉底端」,而請求項1僅載明擋部位置及 其延伸方向,然內容並不具進步性,上訴人稱藉由調整加熱 範圍、時間……等參數而決定擋部大小與高度之主張均未見 於請求項中,自不得據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理由;另證據 1揭露軸承固定座上方之塑膠材質凸點經熱熔後會變軟,證 據2揭露基座上設有扣爪,二證據均屬風扇馬達之技術領域 ,是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將軸承固定座固定防漏油蓋相 關問題時,有其動機參考證據1之凸點設計成如證據2之扣爪 而予以應用,故證據1、2組合益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㈢、觀諸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之凸點 以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其凸點功能相同 於請求項1「擋部」,該證據1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擋部 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惟此附加技術特徵為所屬技 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另參諸證據2第7圖揭露 基座上設有扣爪,且扣爪與第一軸承頂面相抵接,該證據揭 示請求項2「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是組合證 據1、2、3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此外,參諸 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之凸點藉熱熔方式將防 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而防漏油蓋鄰近轉子軸心,其凸 點功能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擋部」,然證據1已揭示 請求項3「擋部係鄰近於轉軸」,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3不具進步性;復按證據2第7圖揭露扣爪係與第一軸承之 頂面相抵接且鄰近主軸,該證據已揭示請求項3「擋部係鄰 近於轉軸」,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 進步性。㈣、參諸證據1第7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擋部 ,側方設有側壁,而擋部完全覆蓋側壁,故證據1揭示請求 項4「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而擋部係部分覆 蓋側壁而可輕易思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揭露扣爪係 與第一軸承之頂面相抵接,已揭示系爭專利之擋部係完全或 部分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 ;復參諸證據1說明書揭示軸承固定座係屬於分子聚合物之 塑膠材質,已揭示請求項6「其中軸承套係為一高分子聚合 物材質所構成」,該證據足證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故組合 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㈤、參諸證 據1說明書揭示於數凸點處以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 固定座固接,而以熱熔方式加熱凸點使其變軟而形成系爭專 利之擋部,藉凸點而與軸承固定座固接,故證據1揭示請求
項7「其中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 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復按證據1說明書已教示當以熱熔方式加熱凸點可使其變軟 而形成系爭專利之鳥嘴狀擋部,僅為簡單之形狀變化而非無 法預期,亦未產生其他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1足證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揭露扣爪係鳥嘴形狀,已揭示請 求項8「其中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故組合證據1、2、3足 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㈥、證據1說明書揭示軸承 系統應用於風扇馬達,已揭示請求項12「應用於一馬達」, 至證據2說明書揭露馬達結構,亦揭示請求項12「應用於一 馬達」,足證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3足 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證據1已揭示請求項13「 一種馬達、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暨一軸承結構、一含 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一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一軸承套 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且具有一封閉底端、環形側壁 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且底座與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 構」,二者差異僅在於證據1未明確揭露「擋部係位於環形 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惟觀諸證據1 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為塑膠材質,於軸承固定座 上側設有凸點,在凸點處透過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 定座固接,證據1與系爭專利所用材料類似且均以熱熔方式 加熱,當證據1熱熔方式加熱具塑膠材質軸承固定座之凸點 時,系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並非 無法預期,是請求項13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 所能輕易完成而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 13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3所載技術特徵乃為證據1之簡單變 化與運用,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如 何防止異物進入或避免潤滑油揮發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動機 參考該證據之技術內容,而將凸點加熱後向軸承中央部分延 伸,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此外,證 據2第7圖揭示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此為中央部分延伸之結構 ,復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 承之中央部分延伸」,而系爭專利「轉子結構」與證據1「 馬達轉子」、證據2「轉子」構造相同,故組合證據1、2、3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鑑於請求項14至20之內 容與請求項2至8相同,而請求項2至8既不具進步性,故組合 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20不具進步性。㈦、 證據1說明書揭示軸承系統應用於風扇馬達,已揭示請求項 24「其中該馬達係應用於一風扇」,足證請求項24不具進步 性,另證據2揭示請求項24「馬達應用於一風扇」,故組合
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此外,證 據1揭示請求項25「一種風扇包括有一葉輪、一馬達包括一 轉子結構與一軸承結構,且馬達用以驅動葉輪轉動,轉子結 構係具有一轉軸而與葉輪連結;其中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 承及一底座與一軸承套、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該轉軸、底座用 以承載含油軸承、軸承套更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 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軸承套之該環形側壁係包 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技術特徵,二者差異僅在於證據1未 明確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 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惟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 座為塑膠材質,於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凸點,凸點處透過熱 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證據1與系爭專利所 用材料類似且均以熱熔方式加熱,當證據1熱熔方式加熱具 塑膠材質軸承固定座之凸點時,系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 央部分延伸」並非無法預期,是請求項25為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又請求項25所載技術特 徵為證據1之簡單變化與運用,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面臨如何防止異物進入或避免潤滑油揮發之相 關問題時,應有動機參考該證據之技術內容,將凸點加熱後 向軸承中央部分延伸,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另證據2第7圖揭示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此為中央部分延伸之 結構,並揭露系爭專利之「擋部係位於該環形側壁之頂壁且 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參諸系爭專利「葉輪21」與 證據2「一轉子具有一輪轂與一扇葉」構造相同,故組合證 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復因請求項 26至32之內容與請求項2至8相同,而請求項2至8既不具進步 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6至32不具進 步性。㈧、證據1第7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之底座側壁及擋部為 一體成型結構,已揭示請求項35「其中底座與軸承套係為一 體成型之結構」,足證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 揭示基座為一體之結構,已揭示請求項35「其中底座與軸承 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而證據3第1圖揭示基座為一體之結 構,已揭示請求項35「其中底座與該軸承套係為一體成型之 結構」,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5不具進 步性。㈨、參諸證據4說明書已揭示由軸承套前端之端板及 內彎鈎部,並且其自潤軸承間形成一個近似封閉之貯油槽, 此貯油槽可對應至請求項9「容置空間」,故證據1、2、3、 4 之組合揭示請求項9「其中環形側壁、擋部與含油軸承係 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又證據1至4同屬「馬達」相
關技術領域,且證據1教示凸點透過熱熔方式受熱,防漏油 蓋設置於變形之凸點與軸承間,而證據4則揭示貯油槽,是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防止異物進入或 防止潤滑油揮發等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之技術內容 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 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另參諸證據1第7圖揭示防漏油蓋設置 於軸承,而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在凸點處透過熱熔方式將防 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當凸點因受熱而變形使得防漏油 蓋設置於變形之凸點與軸承間,再者,證據4說明書揭示由 軸套前端之端板及內彎鈎部,並且其自潤軸承間形成一個近 似封閉之貯油槽,其中證據1「防漏油蓋」可對應至請求項 10「油封」,證據4「貯油槽」可對應至請求項9「容置空間 」,故證據1揭示請求項10「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 含油軸承間」及請求項11「其中容置空間可容納油封之至少 一部分」,又證據1教示防漏油蓋需依空間放置,而證據4則 揭示貯油槽,是系爭專利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且證據1至4同 屬「馬達」相關技術領域,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之技術內容 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 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此外,請求項21至23之內容與請 求項9至11 相同,請求項9至11既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2 、3及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1至23不具進步性;另請 求項33至34 之內容與請求項9、11相同,請求項9至11既不 具進步性,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 33至34不具進步性。㈩、證據3說明書揭示習知軸流式風扇 ,已揭示請求項36「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該含油軸 承間」及請求項11「為一軸流式風扇」,而證據1、3組合或 證據1、2及3組合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證據1至3同屬 「馬達」相關技術領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證 據1、3組合或證據1、2及3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 進步性。綜上,系爭專利範圍共36項,其中請求項1、13及 25為獨立項而其餘為附屬項,組合證據1、2、3足證請求項1 至8、12至20、24至32、35不具進步性,證據1、2、3及4組 合足證請求項9至11、21至23、33至34不具進步性,至證據1 、3組合或證據1、2及3組合足證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等語, 資為其判斷之論據。
六、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證據1結合凸點與防漏油蓋可否證明 達成防止異物進入之功效,即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 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此外,
證據2頂端雖設有扣爪,然基座下方須有開孔始得脫模,故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將軸承固定座固定於防 漏油蓋問題時,是否有動機及如何結合證據1、2以證明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上訴人既已敘明二證據有無法相容特徵而 無法加以結合情事,另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 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之技術特徵是否於證據1 、2及3組合所揭露,此等均係本案重要爭點所在,是原判決 事實項下既已載明上開攻擊防禦方法,卻未具體敘明其採酌 與否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
七、本院查: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5月31日,被上訴人於99年10月28 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日則為100年3月1日,故系爭專利 是否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自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 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 1項)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 使用者。……(第4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 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 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4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前於96年5月31日以「風扇、 馬達及其軸承結構」申請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審查後准 予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審認系爭專利有違上 開規定,而為「請求項1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 本件上訴。上訴人系爭專利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先 前技術中因為降低成本考量,將軸流式風扇金屬軸管變更 為塑膠軸管,而因為材質上之改變,使得塑膠軸管與含油 軸承之間之干涉力難以控制,不僅容易產生噪音,且容易 使風扇之轉軸不當磨損,或軸承鬆脫,降低風扇之使用壽 命之缺失(參096119493N01舉發卷第98頁)。為解決先前 習用之軸流式風扇技術上之缺失,系爭專利之創作主要乃 係一種風扇結構,包括有一葉輪及一馬達,馬達包括一轉 子結構與一軸承結構,馬達用以驅動葉輪,且轉子結構具 有一轉軸,其係與葉輪連結,軸承結構包括有一含油軸承 、一底座與一軸承套,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底座用以 承載含油軸承,軸承套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環 形側壁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而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
頂壁且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 範圍共36項,其中第1、13、25項為獨立項,其餘請求項 為附屬項,其各請求項之申請內容分別如下所示(相關圖 式請參附件系爭專利圖式):
⒈第1項:為一種應用於一轉軸之軸承結構,包括有一含油 軸承,用以套設轉軸;一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 承;暨一軸承套,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 ,且具有一封閉底端;其中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 油軸承之外側,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 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且底座與軸承套為一 體成型之結構。
⒉第2項至第12項為第1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⑴第2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與含油 軸承之頂面相抵接。
⑵第3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鄰近於 轉軸。
⑶第4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完全覆 蓋環形側壁之頂壁。
⑷第5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覆蓋環 形側壁之頂壁之至少一部分。
⑸第6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軸承套係為一 高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
⑹第7項:如請求項6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以熱融 加工而成。
⑺第8項:如請求項7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呈一鳥 嘴形狀。
⑻第9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環形側壁、擋 部與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
⑼第10項:如請求項9所述之軸承結構,更具有一油封, 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
⑽第11項:如請求項10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容置空間係 可容納油封之至少一部分。
⑾第12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係應用於一馬達 。
⒊第13項:一種馬達,包括有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 一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 一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暨一軸承套,包括 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且具有一封閉底端; 其中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擋部係 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
伸,且底座與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
⒋第14項至第24項為第13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⑴第14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與含油軸 承之頂面相抵接。
⑵第15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鄰近於轉 軸。
⑶第16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完全覆蓋 環形側壁之頂壁。
⑷第17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覆蓋環形 側壁之頂壁之至少一部分。
⑸第18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軸承套係為一高 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
⑹第19項:如請求項18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以熱融加 工而成。
⑺第20項:如請求項19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呈一鳥嘴 形狀。
⑻第21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環形側壁、擋部 與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
⑼第22項:如請求項21所述之馬達,更具有一油封,設置 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