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53號
PCDV,90,訴,653,200103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送達代收人 黃進財       通訊處台北縣中和市郵政一一八號信箱
  被   告 仲源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十巷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葉虔源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十巷九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1/1頁


參考資料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