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送達代收人 黃進財 通訊處台北縣中和市郵政一一八號信箱
被 告 仲源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十巷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葉虔源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十巷九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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