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418號
TPSV,104,台聲,418,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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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 陳怡文律師(即法院選任之再抗告人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李佳潤與相對人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二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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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