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790號
TPSV,104,台上,790,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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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
上 訴 人 周一蘭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 訴 人 陳泰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童彗懿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五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六
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配偶即訴外人楊呈聰生前借用訴外人即上訴人周一蘭之姊周曼莉之名義,在訴外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開立○○八○○○○○○○○○○○號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存款帳戶),及訴外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設立九七九二一二○七八二三五號證券存摺帳戶(下稱系爭證券帳戶),以為財產管理之用。嗣楊呈聰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死亡,周一蘭竟夥同周曼莉於同年十一月七日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各該帳戶存摺暨更換印鑑,取得存款新台幣(下同)五千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六百零五元(下稱系爭存款)及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股票十九萬四千一百九十六股(下稱系爭股票),而將股票變賣一空。伊前訴請周曼莉賠償,經另案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下稱另案訴訟)判決命周曼莉給付股票價額加計系爭存款共六千五百四十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二元本息。周一蘭應與周曼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上開財物係由周一蘭取得,其亦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所受利益,楊呈聰之全體繼承人已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協議將前開債權分配予伊,倘認該分割協議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而無效,伊亦得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請求回復共有物。詎周一蘭於九十八年九月九日將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所有權予上訴人陳泰鴻,顯害及伊之債權,伊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請求撤銷其二人間贈與及移轉行為,並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爰先位求為命周一蘭給付六千五百四十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



年五月十三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撤銷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陳泰鴻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求為命周一蘭給付同上金額本息予伊及其他繼承人楊惠捷、楊佩珍楊文貞楊伊鈴;撤銷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陳泰鴻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周一蘭楊呈聰自六十五年間起即交往,至楊呈聰過世為止,長達三十二年。其間因周一蘭均未外出工作,經濟來源全仰賴楊呈聰。八十九年間,楊呈聰即表示將給付周一蘭養老費用,嗣於九十四年間,楊呈聰得悉罹患惡性腫瘤,為履行給付周一蘭養老金之約定,且考量周一蘭罹患恐慌症,乃於九十五年間借用周曼莉名義開立系爭存款及證券帳戶,系爭存款及股票,實係楊呈聰為履行前述約定所為給付,非被上訴人主張之借名關係,周一蘭自無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況被上訴人於另案訴訟收受周曼莉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答辯狀時即知悉周一蘭變更印鑑乙情,迄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二年之時效期間。周一蘭既不負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自無請求撤銷上訴人間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餘地,且其撤銷權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系爭證券帳戶內之股票係楊呈聰所匯入或買入,系爭存款帳戶內之金錢則係由賣出系爭證券帳戶之股票所匯入或由楊呈聰另行匯入,各該帳戶之印鑑、存摺均置於楊呈聰處,周曼莉自八十九年起至九十五年止之綜合所得稅皆由楊呈聰代為辦理申報等事實,為周曼莉於本件及另案訴訟中所不爭執。又楊呈聰曾於九十年九月間以周曼莉名義為和欣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欣公司)之發起人,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以周曼莉名義承接同欣公司股東歐勵力(OLEARY)、藍達水(NA TATSOEY)之股份,且另案訴訟經法官勘驗現場查明楊呈聰於台灣銀行武昌分行之保管箱內有周曼莉名義之和欣公司股票,足認楊呈聰早於八十九年六月間起即有借用周曼莉名義持有股票之情事,且周曼莉與攣生妹妹周一蘭長期同住,而與周一蘭之男友楊呈聰產生信賴關係,乃同意楊呈聰借用其名義承接同欣公司股東歐勵力、藍達水之股份,及以其名義為和欣公司發起人,復同意楊呈聰開設系爭存款及證券帳戶,由楊呈聰自行使用帳戶內金錢、股票,周曼莉並未與聞該二帳戶之使用情形。而周一蘭經濟上仰賴楊呈聰供給,楊呈聰辦理周一蘭名義之花旗銀行附卡供周一蘭使用,並將款項匯入或存入周一蘭名義之帳戶供其使用,每次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亦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周一蘭所有,系爭存款及股票果係楊呈聰贈與周一蘭供其後半生生活所需,衡情各該帳戶亦應以周一蘭名義開設。周一蘭



雖患恐慌症,惟周一蘭曾以前揭信用卡附卡消費多筆,且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與陳泰鴻結婚前,將前述楊呈聰贈與之不動產贈與陳泰鴻,堪認周一蘭日常處理事務之能力,未受其所罹患之恐慌症影響,再關於楊呈聰如何將系爭存款及證券贈與周一蘭之過程,周一蘭於第一審之陳述與其在另案訴訟之證述不符,亦與楊呈聰之姊楊文貞之證言不合。周一蘭辯稱:楊呈聰欲贈與伊養老金照顧伊後半生生活,始借用周曼莉名義開設系爭存款與證券帳戶,供楊呈聰履行贈與契約之用云云,尚難採信。此外,周一蘭大姊周露華於另案訴訟之證詞與周一蘭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楊呈聰為贈與存款及股票予周一蘭,而以周曼莉名義開設帳戶之方式為之。被上訴人主張楊呈聰周曼莉間成立借名契約,堪可採信。該借名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因楊呈聰之死亡而消滅,周曼莉應將系爭存款及證券帳戶名義回復予楊呈聰之繼承人,惟周一蘭周曼莉竟申報各該帳戶存摺、印鑑遺失,申請補發,拒絕將系爭存款及股票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繼承人,復於九十八年六、七月間出售系爭股票並提領系爭存款殆盡,足認周一蘭故意以處分或隱匿財產之方式,侵害楊呈聰之繼承人財產上利益,致渠等受有損害,成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楊呈聰之繼承人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繳清遺產稅,嗣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協議將系爭存款及股票債權,分予被上訴人,而其係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經周曼莉告知變賣系爭股票及交付系爭存款予周一蘭等情,始知周一蘭為侵權行為之事實,其於一○○年四月二十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二年時效期間,至周一蘭夥同周曼莉變更印鑑等,僅涉及是否妨礙被上訴人依原印鑑等行使權利,尚難認被上訴人已實際受有損害,自不以被上訴人知悉周一蘭變更印鑑等時起算。同欣公司於本件起訴時每股收盤價為一百三十二元,較另案訴訟起訴時之七十三.一元為高,則系爭股票以另案訴訟起訴時之價額計算為一千四百十九萬五千七百二十七元,加計系爭存款,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周一蘭給付六千五百四十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年五月十三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其次,周一蘭於被上訴人前開損害賠償債權發生後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與陳泰鴻就系爭不動產締結贈與契約,並於同年九月九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徵諸周一蘭未曾謀職工作,生活開支均由楊呈聰照料支付,足認其為贈與時,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致債權人之債權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上訴人復未證明被上訴人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查得系爭不動產謄本前已知上訴人間移轉之事實,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撤銷上訴人間贈與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未逾一



年之除斥期間,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陳泰鴻塗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屬有據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就此先位之訴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取捨、認定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此觀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楊呈聰生前以周曼莉名義開設系爭存款及證券帳戶,各該帳戶之印鑑、存摺均置於楊呈聰處,由其自行使用帳戶內之金錢、股票,周曼莉並未與聞各該帳戶之使用情形,應認楊呈聰周曼莉間有借名關係,至周一蘭所辯其與楊呈聰間有贈與契約一節,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經周曼莉告知已變賣系爭股票及交付系爭存款予周一蘭,始知受有損害及周一蘭為賠償義務人等事實,並以上述理由,論斷被上訴人先位請求部分為有理由,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末查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始主張楊呈聰之繼承人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被上訴人簽名或蓋章,繼承人之一楊志宏未合法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之印章樣式、簽名筆跡相同,不能認為有效云云,核係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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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欣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衡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