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4年度,922號
TPSM,104,台上,922,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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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二號
上 訴 人 謝有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
上訴字第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
度毒偵字第二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謝有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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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