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4年度,1046號
TPSM,104,台上,1046,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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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 訴 人 劉芯瑀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
第一七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
偵緝字第三五一、三五二、三五三、三五四、三五五、三五六、
三五七、三五八號,一○三年度偵字第九三五八、九三五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原判決依 憑上訴人劉芯瑀之自白,證人詹雅惠陳麗花、巫淑瑩、林 芸、黃瀞瑤、張香圃、謝家榮李詩雯黃昱銘、蕭偉筑、 毛宣晴、陳宜君、諶理婷、陳俞君、朱蔚昀邱詩涵之證詞 ,及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台中民權 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香港商雅虎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第一銀行帳戶明細查詢、 電子郵件內容列印資料、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訂 貨單、出貨資料、發票、橘紅皇后三號喜餅訂購單影本、新 竹貨運貨物追蹤系統影本、訂貨網頁列印資料、偽造本票影 本、客戶訂貨副單明細影本、新竹貨運貨物追蹤系統影像查 詢、顧客訂貨單等證據資料之調查結果,綜合研判,資以認 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維持第一 審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十三罪、偽造有價證券一罪罪 刑(均累犯)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依 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如何不可採信, 已在判決內詳予指駁說明。所為論斷,核與卷證資料相符,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上訴意旨略以: ①證人詹雅惠稱:同意將郵局帳戶交予上訴 人作為網拍之用,亦同意上訴人以其名義申請奇摩帳戶,詹 雅惠亦以自己名義申請手機門號供上訴人使用等語,且上訴



人網拍交易前即告知詹雅惠一切交易情形,包含對廠商與客 戶,均會宣稱自己就是詹雅惠等情,詹雅惠均知悉,且其為 上訴人同母異父之妹妹,衡情,不可能不知上訴人網拍從事 交易內容,又其曾至上訴人網拍之住處,若上訴人未告知上 述情事,詹雅惠來訪時,上訴人如何能掩飾?又倘詹雅惠不 知上訴人從事何種交易,豈會交代上訴人不得簽署其姓名? 顯見上開證詞,可以採信,基於罪疑惟輕原則,當屬有利上 訴人之證據,原審竟不採信,顯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適 用法則不當。②上訴人與林芸交易約兩年,林芸認定上訴人 即為詹雅惠,上訴人也經詹雅惠同意使用其名義,而於本票 上簽署詹雅惠之姓名,並無偽造犯意。上訴人雖積欠林芸貨 款,然親至林芸家中商討還款事宜,確有還款意願,縱無法 還款,上訴人也願負詐欺罪責。原審僅以詹雅惠稱:未同意 上訴人使用其名義對外交易及簽名云云,即論以偽造有價證 券及偽造私文書罪責,採證違法等語。
四、惟查:問答式訊問,不免流於片段詢答,言不盡情,故採取 問答式之陳述,應就其供述之全部,參酌卷內其他證據資料 為綜合歸納之觀察,依經驗及論理法則衡情度理,本於確信 客觀判斷,方符真實發見主義之精神。如僅擷取其中之片言 隻語,予以割裂分別評價,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 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原審綜合證人詹雅惠稱:沒同意上訴 人以我名義簽收據、本票及買賣文件。與上訴人是姊妹,所 以借帳戶、電話給她。她冒用我名字簽本票、簽訂單。我沒 同意她在外面自稱我的名字,事發後警察傳訊才知道。當時 借帳戶給她,有明白講不可以用我名字簽名。同意她用我名 字去申請帳號,但是對外在網路上交易、出貨,要用她自己 名字。實際交易人是她等語,與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自白相符 等情,認定上訴人未經同意,擅簽他人姓名於私文書及本票 ,而論以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採證認事,不違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無上訴意旨所指採證違法及適用法 則不當之情形,上訴人擷取詹雅惠之片段說辭指摘原審違法 ,自非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其餘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取 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經 說明之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泛指其 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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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