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0號
民國104年4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高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孫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9 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089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0 年2 月10日以第10 0104438 號「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 爭案),其申請專利請求項計有7項,經被告審查,以102年 4月29日(102)智專一(五)05125字第10220542480號審查 意見通知函,敘明本案有不准專利之事由。原告於10 2 年6 月1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修正本及申復,經被告審 查,於同年10月21日以專利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 」之處分。原告不服,於102年12月9日申請再審查,並提出 本案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本,經被告依本案10 2 年12月9 日之修正本、102 年6 月19日之修正本及原說明 書內容審查,以103 年4 月17日(103 )智專三(一)0206 4 字第1032051127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仍為「本案應 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 9 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089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依系爭案說明書關於先前技術「LED 用於照明而作為照明燈 具使用時,一般係於LED 燈具的燈座殼體設以多數的散熱鰭 片,以作為散熱之用。然而,以散熱鰭片作為散熱途徑時, 其僅具有熱傳導的散熱效果,並不具有自然對流的散熱效果 ,而且因散熱鰭片過於密集,有些熱溫還會積存於各散熱鰭 片之間,因而其散熱效果並非良善」之記載,系爭案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雖認知如何有效地散熱以保持LED
之亮度,為LED 散熱技術領域內之重要課題,惟習知均以散 熱鰭片作為LED 之散熱途徑,其僅有單純具有熱傳導,而無 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系爭案之發明目的即在利用散熱殼體 之熱傳導,以及多數導熱通道之空氣自然對流等雙重散熱方 式,搭配多數導熱通道內壁之多數凹凸溝槽以增加散熱殼體 之散熱面積,得快速將LED發光單元所產生之熱排送出去。二、引證1及引證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㈠引證1 之穿孔123 係貫穿於罩體12一端之內、外壁之間,且 相通於容置部122;系爭案之導熱通道200係與容置空間130 不相通,其係貫穿設於散熱殼體100之側壁120之兩個相對外 端部之間,兩者設計迥異。此外,引證1 於實際製成產品而 將透明投射鏡片蓋覆於容置部122 之開口部時,並無法實施 及發揮其空氣對流之散熱作用。
㈡引證4 亦非於燈罩11之側壁直接貫穿延伸設置散熱通道,而 係於燈罩11之容置空間110 設置以多數個散熱鰭片22所構成 之散熱體20,再以燈罩11外部圍繞方式於二鰭片間形成散熱 通道220,散熱體20並不與外部環境直接相通。按引證4說明 書006所述:「本創作之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具導流功能 的LED 燈具,以加速燈具內部氣流的自然對流速度,避免產 生熱聚集的現象」。引證4 說明書0018段所述:「... 該等 LE D 42發光時所產生的熱則經由散熱板30而傳導至該散熱 體20;另一方面,外部空氣…再進入該等散熱鰭片22的散熱 通道220 中,從而帶走該散熱體20大量的熱;…最後再自該 燈座10的散熱孔120 、或從該碗形燈罩11的表面逸散…」準 此,引證4 之LED 模組所產生之熱係先經由散熱板30傳導至 散熱體20的散熱鰭片22,再以空氣對流方式由散熱孔120 或 燈罩11之表面逸散。引證4 僅具空氣對流方式散熱,並未同 時具有熱傳導方式散熱之效果。
㈢引證1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導熱通道200係貫穿設於散熱 殼體100之側壁120的兩個相對的外端部」之技術特徵;引證 4 則無法發揮系爭案請求項1 「同時以熱傳導方式及空氣自 然對流方式進行散熱」之功效。準此,縱使結合引證1 及引 證4 ,均無法達到系爭案請求項1 所界定之結構特徵及其產 生之功效,引證1 及引證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三、引證1及引證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至7不具進 步性:
系爭案請求項2 至7 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引證1 及引 證4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
不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 至7 不具進步性。
四、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就申請號第1001 04438 號「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為准予發明專利之處分。叁、被告答辯:
一、原處分認定系爭案請求項1 與引證1 、4 相較不具進步性。 系爭案請求項1 與引證1 之差異僅在引證1 之穿孔123 之一 端並非與罩體12之側壁延伸設置,即其設置位置略有差異, 引證4之 散熱通道220 使外部空氣自通孔501 處流入及自該 散熱孔120 逸散,引證4 之散熱通道220 係與燈罩11之側壁 延伸設置(參引證4 圖4 所示),該差異亦為引證4 所教示 或建議者。系爭案請求項1 未有散熱殼體(100 )的散熱面 積之界定,自無以請求項1 未界定之特徵置辯。又原處分並 未以原告所稱之引證1 之實際產品為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證 據,原告亦無說明其所稱之引證1 之實際產品與引證1 如何 相互勾稽,而得為系爭案具進步性之證據,況引證1 說明書 並無該透明投射鏡片之記載,此亦為起訴理由第9 頁所自承 ,且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明確記載「且可同時讓外部環境之 自然氣流由容置部122 周緣所開設之多數穿孔123 進入,讓 罩體12內部不斷有外部氣體流入產生循環,而將罩體12內部 發光單元3 所產生之熱氣流排出,藉以達到有效之散熱」。二、引證4 之外部空氣自該罩蓋50的通孔501 處流入該燈座10內 部後,會進入該散熱板30的開孔300 中,從該開孔300 中流 出後的熱氣速度會加快,並藉由該散熱板30之導流片31的導 引,再進入該等散熱鰭片22的散熱通道220 中,從而帶走該 散熱體20大量的熱;此外,當氣流流經開孔300 時,因所穿 過的開孔300 面積較小,使得氣流的流動速度會加快而帶動 自然對流的速度,達到快速帶走散熱體20熱的功效,再者, 受熱後的氣流密度會改變會上升,最後再自該燈座10的散熱 孔120 、或從該碗形燈罩11的表面逸散,據此降低該LED 燈 具1 的溫度(參引證4 說明書第7 頁及圖4 所示),引證4 亦同時以熱傳導方式及空氣對流方式與外部環境進行散熱。三、系爭案請求項1 並未有原告所稱之「導熱通道(200 )係與 容置空間(130 )不相通」之限定,系爭案請求項1 與引證 1 之差異僅在引證1 之穿孔123 之一端並非與罩體12之側壁 延伸設置,即其設置位置略有差異已如前述。引證1 之容置 部122 周緣所開設之多數穿孔123 亦為一體的結構,引證1 、4 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所界定者已如前述,另起訴理由 書第13頁第12行亦認定引證4 之LED 模組所產生之熱係先經 由散熱板30傳導至散熱體10的散熱鰭片22,即引證4 之熱可 由散熱板30傳導,再以空氣對流方式由散熱孔散熱,尚難稱
其僅具空氣對流,未具有熱傳導之散熱方式;再者,引證1 、4 皆為燈具散熱之技術領域,引證1 係讓外部環境之自然 氣流由容置部122 周緣所開設之多數穿孔123 進入,讓罩體 12內部不斷有外部氣體流入產生循環,而將罩體12內部發光 單元3 所產生之熱氣流排出,藉以達到有效之散熱(參引證 1 說明書第8 頁),而引證4 之散熱通道220 ,使外部空氣 自通孔501 處流入及自該散熱孔120 逸散,則與系爭案所達 之導熱通道貫穿設於該散熱殼體之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二外 端,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作用與功能並無不同,故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參考引證1 、4 所教示者,即引證1 、4 之組合係屬明顯。
四、起訴理由書未就系爭案請求項2至7提出其具進步性之具體理 由,引證1、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至7不符合專利法 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其理由同103 年2 月27日審查意見通 知函,併此敘明。
五、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本件之爭點:
引證1 及引證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至7 不具 進步性?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案之申請日為100年2月10日,核駁審定日為103年4月 17日,故本件關於系爭案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判斷,應依審定 時即現行專利法為斷。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 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 時,得組合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或組合 單一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或組合引證文件中之技術 內容與其他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以判斷專利之發明或創 作是否能輕易完成。
二、系爭案技術分析
㈠系爭案技術內容:
⑴LED 於照明使用而由電能轉換成光能時,會產生熱及高溫 ,其每升高1 ℃時,該LED 的亮度就會下降0.9%。由此可 見溫升效應對LED 亮度的影響有多重要。所以如何有效地 散熱以保持該LED 的亮度,即成為該LED 重要的課題。LE D 用於照明而作為照明燈具使用時,一般係於LED 燈具的 燈座殼體設以多數的散熱鰭片,以作為散熱之用。然而, 以散熱鰭片作為散熱途徑時,其僅具有熱傳導的散熱效果 ,並不具有自然對流的散熱效果,而且因散熱鰭片過於密
集,有些熱溫還會積存於各散熱鰭片之間,因而其散熱效 果並非良善。由於以上原因,造成習知LED 燈具之散熱燈 座的應用性不佳。本發明之一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經濟實用 且散熱效果佳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
⑵根據上述之一目的,本發明之一態樣是在提供一種LED 燈 具的散熱燈座,用以裝設LED 燈具的一LED 發光單元,散 熱燈座包括:一散熱殼體,具有相接續的一頂壁與一側壁 ,頂壁與側壁的內圍形成一容置空間,且側壁具有相對的 一第一外端與一第二外端,而頂壁接續於側壁的第一外端 ;以及多數導熱通道,貫穿設於散熱殼體之側壁的第一外 端至第二外端。利用散熱殼體之熱傳導的方式及導熱通道 之空氣自然對流的方式,將LED 發光單元所產生的熱排送 出去,具有雙重散熱的良好效果。
⑶根據本發明的一實施例,散熱殼體之側壁的外壁及或內壁 、以及多數導熱通道的內壁各設有多數凹凸溝槽。增加散 熱殼體的散熱面積,並快速引導熱流,而增進散熱效果。 ㈡系爭案主要圖式如附圖一。
㈢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被告係以原告於102 年12月9 日提送修正之說明書,併同10 2年6月19日提送修正之圖式進行再審查。102年12月9日修正 後之請求項共計7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7為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內容如下: ⒈一種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用以裝設LED 燈具的一LED 發 光單元,該散熱燈座包括:一散熱殼體,具有相接續的一 頂壁與一側壁,該頂壁與該側壁的內圍形成一容置空間, 且該側壁具有相對的一第一外端與一第二外端,該頂壁接 續於該側壁的第一外端;以及多數導熱通道,貫穿設於該 散熱殼體之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二外端。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其中 該散熱殼體之側壁的外壁及/或內壁設有多數凹凸溝槽。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所述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 座,其中該多數導熱通道的內壁設有多數凹凸溝槽。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其中 該散熱殼體為金屬散熱殼體。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其中 該散熱殼體為非金屬散熱殼體。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其中 該非金屬散熱殼體為石墨散熱殼體。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其中 該LED 發光單元包含一基板、裝設於該基板的至少一LED
晶粒、控制該LED 晶粒動作的一控制器、以及電性連接至 該控制器的一接頭,且該基板接觸於該散熱殼體的頂壁。三、再審查引用證據之技術分析:
㈠引證1(系爭專利申請卷宗第104頁至95頁): 引證1 為95年12月21日公告之第95205352號「燈具散熱座結 構」新型專利案,引證1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案申請日(100 年2 月10日),可為系爭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⒈引證1之技術內容:
引證1 為一種燈具散熱座結構,其包括:一燈座,該燈座 係由碳化矽(SiC )、三氧化二鋁(AL2O3 )、二氧化矽 (SIO2)及連接材料所射出成型,而該燈座係具有一外部 端緣具有連接部之罩體,該罩體內部底面係具有一容置部 ,該容置部之周緣係開設有多數穿孔;一反射單元,該反 射單元係設置於上述燈座之罩體內壁面;以及一發光單元 ,該發光單元係設置於上述燈座罩體之容置部中,且該發 光單元至少具有一封裝有發光二極體之電路板,該電路板 上係連接有導線,該導線係可穿透燈座之連接部(參引證 1 請求項1 )
⒉引證1之圖式如附圖二。
㈡引證4(系爭專利申請卷宗第113頁至106頁): 引證4為99年11月1日公告之第99211412號「具導流功能的LE D燈具」新型專利案。引證4公告日係早於系爭案申請日(10 0年2月10日),可為系爭案相關之先前技術。 ⒈引證4之技術內容:
引證4 為一種具導流功能的LED 燈具,用以導引一外部氣 流而對所述LED 燈具進行散熱,該LED 燈具包括:一燈座 ,具有一容置空間,該燈座開設有複數散熱孔;一散熱體 ,設置在該容置空間中,該散熱體包含多數個散熱鰭片, 且任二鰭片間形成有一散熱通道,該等散熱通道分別對應 該等散熱孔配設;一散熱板,貼接在該散熱體上,該散熱 板環設有複數開孔,在每一開孔的一側邊自該散熱板延伸 成型有一導流片,該導流片係導引所述外部氣流進入該散 熱通道,並從該散熱孔流出;以及一LED 模組,包含與該 散熱板熱接觸的一電路板及電性連接該電路板的複數LED ;其中該燈座包含具有該容置空間的一碗形燈罩及延伸在 該碗形燈罩底端的一承接段;更包括蓋合該LED 模組的一 罩蓋,該罩蓋設有複數通。(參詳引證4 請求項1 、2 及 8 )
⒉引證4之圖式如附圖三。
四、技術爭點分析:
㈠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引證4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一。 ⒉系爭案請求項1 與引證1 及引證4 比對:查引證1 請求項 1 揭露「該燈座係具有一外部端緣具有連接部之罩體,該 罩體內部底面係具有一容置部,該容置部之周緣係開設有 多數穿孔…以及一發光單元,該發光單元係設置於上述燈 座罩體之容置部中」,其中燈座、罩體、發光單元以及容 置部可對應系爭案請求項1 之散熱燈座、散熱殼體、LED 發光單元以及容置空間,並由引證1 第4 圖揭示該罩體(1 2)具有相接續的一頂壁與一側壁,且該側壁具有相對的一 第一外端與一第二外端,該頂壁接續於該側壁的第一外端 ,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一種LED 燈具的散熱燈座,用 以裝設LED 燈具的一LED 發光單元,該散熱燈座包括:一 散熱殼體,具有相接續的一頂壁與一側壁,該頂壁與該側 壁的內圍形成一容置空間,且該側壁具有相對的一第一外 端與一第二外端,該頂壁接續於該側壁的第一外端」的技 術特徵;引證1 說明書第8 頁第14行以下記載「讓外部環 境之自然氣流由容置部122 周緣所開設之多數穿孔123 進 入,讓罩體12內部不斷有外部氣體流入產生循環,而將罩 體12內部發光單元3 所產生之熱氣流排出,藉以達到有效 之散熱」,其中該多數穿孔可對應系爭案請求項1 之導熱 通道,且利用該導熱通道之自然對流原理,可達到有效之 散熱,惟該些穿孔係由罩體側壁第一外端貫通至罩體內部 之容置部中,與系爭案請求項1 之導熱通道設置於側壁的 第一外端至第二外端(即側壁延伸設置),其設置位置仍 有不同。
⒊承上所述,系爭案請求項1與引證1差異為:引證1未揭露 系爭案請求項1「多數導熱通道,貫穿設於該散熱殼體之 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二外端」之技術特徵,且系爭案請求 項1之導熱通道設於側壁兩外端部,自然對流明顯,相較 引證1穿孔連通於容置部及外部環境,其熱源仍容易積存 於容置部之空間,系爭案具有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散 熱效果。惟查引證4 第6 頁【0018】段第5 行以下記載「 外部空氣自該罩蓋50的通孔501 處流入該燈座10內部後, 會進入該散熱板30的開孔300 中,從該開孔300 中流出後 的熱氣速度會加快,並藉由該散熱板30之導流片31的導引 ,再進入該等散熱鰭片22的散熱通道220 中,從而帶走該 散熱體20大量的熱;此外,當氣流流經開孔300 時,因所 穿過的開孔300 面積較小,使得氣流的流動速度會加快而
帶動自然對流的速度,達到快速帶走散熱體20熱的功效, 再者,受熱後的氣流密度會改變會上升,最後再自該燈座 10的散熱孔120 、或從該碗形燈罩11的表面逸散,據此降 低該LED 燈具1 的溫度」,可知該散熱通道使外部空氣自 通孔處流入及自散熱孔逸散,該散熱通道係與碗形燈罩之 側壁延伸設置,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 之導熱通道設置於 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二外端(即側壁延伸設置),且均可 達成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之的目的。綜上, 引證1 及引證4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 整體技術內 容。
⒋按引證1、引證4與系爭案均屬LED燈具散熱結構之相同技 術領域,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將渠等先前技 術加以組合的動機。況且系爭案LED燈具散熱結構,其所 欲解決之問題係利用散熱殼體之熱傳導的方式及導熱通道 之空氣自然對流的方式,將LED 發光單元所產生的熱排送 出去,具有雙重散熱的良好效果,而引證1 已揭示發光二 極體於使用中發出熱源時,該熱源係會傳至電路板上,此 時電路板上之熱源則會被燈座吸收,使燈座吸收熱源之後 藉由本身之材質、罩體之外側周緣之各凸肋以及外部環境 之自然氣流將熱源進行散逸,且可同時讓外部環境之自然 氣流由容置部周緣所開設之多數穿孔進入,讓罩體內部不 斷有外部氣體流入產生循環,而將罩體內部發光單元所產 生之熱氣流排出,藉以達到有效之散熱,亦具有雙重散熱 效果,惟未揭露導熱通道設於側壁兩外端部,使得自然對 流明顯。又引證4 揭露外部空氣自該罩蓋的通孔處流入該 燈座內部後,會進入該散熱板的開孔中,從該開孔中流出 後的熱氣速度會加快,再進入該等散熱鰭片的散熱通道中 ,從而帶走該散熱體大量的熱,最後再自該燈座的散熱孔 、或從該碗形燈罩的表面逸散,即已明確教示利用散熱通 道係與碗形燈罩之側壁延伸設置,使散熱通道設於側壁兩 外端部位置,可達成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及 具有雙重散熱效果之目的,基於兩證據與系爭案兩者解決 問題之性質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容易 想到以引證4 之散熱通道係與碗形燈罩之側壁延伸設置位 置,置換引證1 之穿孔連通於容置部及外部環境之設置位 置,而達成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及具有雙重 散熱效果之目的,故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 理動機將引證1 、引證4 作結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欲解決增加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的問題時,參 酌引證1 揭示穿孔連通於容置部及外部環境之設置、證據
4 揭示散熱通道係與碗形燈罩之側壁延伸設置之技術內容 ,基於上開理由自有將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 ,而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 之發明,且系爭案未產生無 法預期之功效,系爭案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引 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⒌原告雖主張:系爭案請求項1 導熱通道係貫穿設於散熱殼 體之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二外端,該二外端之端部皆與外 部環境直接相通,因而能將第一外端之熱源沿著導熱通道 之全長,以空氣自然對流方式直接與外部環境之空氣進行 熱交換,其散熱效果便捷又快速,而引證1 僅能對流於容 置部與外部環境間,熱源仍會積存於容置部空間,無法快 速排除,且罩體整體散熱面積明顯小於系爭案。引證1 說 明書雖無該透明投射鏡片之記載,然而實際製成產品必須 要求組設該透明投射鏡片覆蓋於容置部開口上,由於容置 部與穿孔兩者相通,透明投射鏡片將會遮覆到容置部之穿 孔的氣流路線徑,而無法藉由穿孔進行空氣之對流云云( 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8 、9 頁)。經查,系爭案請求項1 之導熱通道設於側壁兩外端部,自然對流明顯,相較引證 1 穿孔連通於容置部及外部環境,其熱源仍容易積存於容 置部之空間,系爭案確具有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散熱 效果。惟引證4 揭露該散熱通道使外部空氣自通孔處流入 及自散熱孔逸散,該散熱通道係與碗形燈罩之側壁延伸設 置,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 之導熱通道設置於側壁的第一 外端至第二外端(即側壁延伸設置),均可達成加速燈具 內部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之的目的,且引證1 與引證4 具 有合理動機組合,理由已如前述。又引證4 該散熱通道係 與碗形燈罩之側壁延伸設置,亦可如系爭案增加整體散熱 面積,而具有良好散熱效果,再者,系爭案請求項1 並未 界定散熱殼體之散熱面積,原告主張引證1 罩體整體散熱 面積明顯小於系爭案,自不可採。次查,引證1 說明書第 8 頁第14行以下記載「讓外部環境之自然氣流由容置部12 2 周緣所開設之多數穿孔123 進入,讓罩體12內部不斷有 外部氣體流入產生循環,而將罩體12內部發光單元3 所產 生之熱氣流排出,藉以達到有效之散熱」等語,已明確記 載進入容置部之外部氣體,可將熱源由罩體開口排至外部 環境,形成一流動循環,自無原告指稱透明投射鏡片將會 遮覆到容置部之穿孔的氣流路線,而無法藉由穿孔進行空 氣之對流之情形。關於引證1 實際製成產品,必須要求組
設該透明投射鏡片覆蓋於容置部開口上云云,僅屬原告臆 測之詞,無足採信。事實上,燈具開口是否設有透明投射 鏡片,需視所要達到功能及需求而定,此由引證1 熱源由 罩體開口排至外部環境,增加整體散熱效率(引證1 說明 書第8 頁第14行以下),可以佐證,透明投射鏡片並非必 然一定要設置,是以原告上開理由均不可採。
⒍原告又主張:系爭案之導熱通道係直接貫穿設於散熱殼體 之側壁的兩個相對外端部之間,導熱通道與散熱殼體為一 體之結構,其構造簡捷,且可以同時以熱傳導方式及空氣 自然對流方式進行散熱;反之,引證4其散熱路徑蜿蜒複 雜,又散熱體係被容置於碗型燈罩的內部,不與外部環境 直接相通,因此,無法同時以熱傳導方式及空氣自然對流 方式與外部環境進行散熱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1、12 頁)。惟查,系爭案請求項1並無導熱通道與散熱殼體直 接貫通為一體之結構之限定,原告前開主張並非系爭案申 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內容,不得作為審查進步性時判斷是 否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的標準。況且,引證1穿孔貫穿於 罩體一端之內、外壁之間亦為直接貫通為一體之結構,已 揭露該技術特徵。次查引證4 第6 頁【0018】段第5 行以 下記載「外部空氣自該罩蓋50的通孔501 處流入該燈座10 內部後,會進入該散熱板30的開孔300 中,從該開孔300 中流出後的熱氣速度會加快,並藉由該散熱板30之導流片 31的導引,再進入該等散熱鰭片22的散熱通道220 中,從 而帶走該散熱體20大量的熱;此外,當氣流流經開孔300 時,因所穿過的開孔300 面積較小,使得氣流的流動速度 會加快而帶動自然對流的速度,達到快速帶走散熱體20熱 的功效,再者,受熱後的氣流密度會改變會上升,最後再 自該燈座10的散熱孔120 、或從該碗形燈罩11的表面逸散 ,據此降低該LED 燈具1 的溫度」,可知散熱體20的熱量 一部分因空氣自然對流由散熱孔逸散至外部環境,同時一 部分由碗形燈罩熱傳導至外部環境,因此,原告主張引證 4 無法同時以熱傳導方式及空氣自然對流方式與外部環境 進行散熱,自不可採。
⒎原告又主張:引證1之穿孔係貫穿於罩體一端之內、外壁 之間,且相通於容置部;系爭案之導熱通道係與容置空間 不相通,其係貫穿設於散熱殼體之側壁的兩個相對外端部 之間,兩者設計迥異。又引證1未揭露系爭案請求項1「多 數導熱通道,貫穿設於該散熱殼體之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 二外端」之技術特徵;引證1則無法發揮系爭案請求項1同 時以熱傳方式及空氣自然對流方式進行散熱之功效,縱使
結合引證1 及引證4 ,均無法達成系爭案請求項1 所界定 之結構特徵及功效,故引證1 及引證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 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2 、13 頁 )。經查,引證1 之穿孔雖貫穿於罩體一端之內 、外壁之間,且相通於容置部,惟系爭案請求項1 並無導 熱通道係與容置空間不相通之限定,僅界定導熱通道貫穿 設於散熱殼體之側壁的兩個相對外端部之間。縱使引證1 未揭露上開技術特徵,惟引證4 已揭露散熱通道使外部空 氣自通孔處流入及自散熱孔逸散,該散熱通道係與碗形燈 罩之側壁延伸設置,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1 之導熱通道設 置於側壁的第一外端至第二外端(即側壁延伸設置),且 均可達成加速燈具內部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之的目的,又 引證4可 同時以熱傳方式及空氣自然對流方式與外部環境 進行散熱,已如前述,因此,引證1 及引證4 之組合已揭 露系爭案請求項1 整體技術內容及功效。是以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增加自然對流之散熱效果的問題 時,參酌引證1 揭示穿孔連通於容置部及外部環境之設置 、引證4 揭示散熱通道係與碗形燈罩之側壁延伸設置之技 術內容,自有將渠等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的合理動機(理由 如前所述),而輕易完成系爭案請求項1 之發明,且系爭 案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案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因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是以原告上開主張,均不可採。
㈡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2 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案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散熱殼體之 側壁的外壁及/或內壁設有多數凹凸溝槽。
⒉按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查引證1 第1 圖及請求項8 揭示燈座(1 ) 之罩體(12)外側周緣設有凸肋121 ,其中該凸肋相當於 系爭案請求項2 凹凸溝槽,因此,引證1 實已揭露系爭案 請求項2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具有增加散熱殼體的散 熱面積之散熱效果,故整體視之,系爭案請求項2 為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即能輕 易完成,準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 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3 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案請求項3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或2 之 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或2 之多 數導熱通道的內壁設有多數凹凸溝槽。
⒉按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或2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查引證4 第4 圖及請求項1 揭示任 二散熱鰭片(22)間形成一散熱通道(220) ,其中該散熱鰭 片相當於系爭案請求項3 凹凸溝槽,因此,引證4 實已揭 露系爭案請求項3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具有增加散熱 殼體的散熱面積之散熱效果,故整體視之,系爭案請求項 3 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4 之組 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案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㈣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案請求項4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屬 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該散熱殼體 為金屬散熱殼體。
⒉按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查引證1 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4 行記載 「散熱時藉由鋁擠型鰭片所製成之燈罩」等語可知該燈罩 為金屬散熱殼體,因此,引證1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4上開 附屬技術特徵,且亦具有提高散熱效果,故整體視之,系 爭案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引 證4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
⒈ 按系爭案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 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該散 熱殼體為非金屬散熱殼體。
⒉按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查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以下記載 「燈座係由80%之碳化矽(SiC) 、10%之三氧化二鋁(AL2 O3)、4 %之二氧化矽(SIO2)及6 %之連接材料所射出成 型」等語可知,該燈座為非金屬散熱殼體,因此,引證1 已揭露系爭案請求項5 上開附屬技術特徵,且該非金屬材 質亦具有提高散熱效果,故整體視之,系爭案請求項5 為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即 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案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㈥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6 不具進 步性?
⒈按系爭案請求項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 之附屬項,其附 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5 之該非金屬散熱殼體為 石墨散熱殼體。
⒉按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5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查引證1 已揭露燈座主要由碳化矽組成 ,與系爭案請求項6 界定石墨材質雖有不同,惟該差異係 運用申請前既有之導熱材料,將已知石墨導熱材料之技術 手段運用於引證1 之碳化矽的燈座,為習知非金屬導熱材 料之簡單選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故整體視之,系爭案請求 項6 可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準此,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案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㈦引證1 、引證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請求項7 不具進 步性?
⒈按系爭案請求項7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獨立項)之附 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該LED 發 光單元包含一基板、裝設於該基板的至少一LED 晶粒、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