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04年度,9號
IPCV,104,司民聲,9,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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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硬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小惠  
相 對 人  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民事聲字第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 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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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硬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