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4年度,32號
CSEV,104,旗簡,32,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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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金川
      張苑芬
被   告 林上平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旗簡字第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1 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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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