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土地租金金額(如提出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或其他租金金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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