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236號
STEV,104,店補,236,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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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美超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賢
訴訟代理人 高韶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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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超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