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孟怡
林佩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3,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