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235號
STEV,104,店補,235,201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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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孟怡
      林佩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3,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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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