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225號
STEV,104,店補,225,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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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原   告 王茂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新海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土地之價額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鑑價
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價額之證明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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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