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訴訟代理人 冉隆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士豐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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