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抗 告 人 台北市長益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黎禮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宇惠等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