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3年度,916號
STEV,103,店小,916,201504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9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姜啟鍊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0元
合 計 2,5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