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28號
原 告 沈西海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 告 吳德勝
特別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7,890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1,320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3,571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4,666元,其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起訴係請求:⑴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2,707,890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 付原告578,0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減縮 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合於前揭 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1)被告應給付原告2,707,890元,及各 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㈠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付款人均為彰化第一信 用合作社花壇分社之支票9張(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期經 提示均被退票而未獲支付,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等規 定,被告有負責支付票款及利息之義務,經迭次催討均不獲 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 ㈡另被告於103年7月26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先後9次向原告 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價款共578,020元,此有簽單可 稽,嗣被告主張應扣除已退還原告之貨品,經核算為456, 700元(計算式:215,600+219,500+21,600=456,700),
原告同意扣除,則被告尚欠貨款為121,320元。兩造約定被 告應於每月底結算付款或簽發支票支付,詎迭經催索,被告 均拒不付款亦不簽發支票支付,應負給付遲延責任。爰依民 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等規定之買賣關係及遲 延責任,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第2項所示。又系爭貨款與前 述票款沒有重複等語。
三、被告則答辯略以:
㈠被告經營宥豪生技有限公司(簡稱宥豪公司)設立於72年11 月14日,經營西藥批發業務,宥豪公司秉持誠信經營理念至 今已有31年之久,期間負責人即被告與銀行、廠商、同業間 往來票據金錢信譽良好,未曾有負債或積欠債務未還情事發 生,惟被告於103年9月22日早上突然腦內大量出血,經緊急 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簡稱彰基醫 院)急診,後隨即進行腦部開刀手術,術後被告意識不清楚 ,插管治療,昏迷指數為3,經過數日病情不見好轉,遂於 103年9月27日再進行第二次腦部開刀手術,至同年10月20日 仍未清醒,無法自主呼吸並於加護病房治療,昏迷指數並無 進步仍為3。嗣後,被告經醫院治療評估需要維持生命避免 產生相關後遺症,遂於103年11月12日經家屬同意下再進行 氣切手術治療,術後被告仍處於昏迷狀態。由於醫療資源限 制及健保給付相關規定,被告病情在未見好轉情況下,不得 不轉院至一般呼吸照護中心繼續接受照護,故於103年11月 27 日轉院至彰化市楊漢銘醫院接受呼吸照護治療,此時被 告之醫療費用就必須由家屬每月全額負擔2.5萬至3萬元,治 療期間被告又因引流管感染導致腹腔流膿發炎,遂於104年1 月12日緊急再度送往彰基醫院第二外科加護病房救治,經救 治後被告目前拔除呼吸器轉入63病房繼續治療,事出突然, 遭逢巨變,實非故意逃避而不處理債務。
㈡被告經營西藥批發零售,宥豪公司決策、貨物進出買賣、財 務均由被告個人負責處理,被告特別代理人(即被告妻子) 身為配偶,僅從旁協助接聽電話、理貨或外出送貨,因此實 在不清楚被告財務借貸運作狀況,惟可知者為被告先前亦有 向多家金融機構借貸,而在被告特別代理人於不知情況下簽 字當連帶保證人,目前是連帶債務人,負債累累、自顧不暇 。被告病倒之後,也因無法正常繳息,遭金融機構催繳後、 發支付命令、假扣押、查封等,兩造間之票據、貨品往來情 形,被告特別代理人並不清楚,況且原告聞悉被告罹病臥床 不起後,亦於103年9月25日前來家中處所搬其所供應之敏肝 寧等若干貨品,此有搬貨簽收單為憑,另原告曾到處所向被 告特別代理人聲稱:「我們(即被告)目前尚有零售買賣,
還有收入,就必須償還債務?為何不還債…等語。」,被告 特別代理人並未為被告擔保原告之債權,自無償還原告債務 之義務,然而被告特別代理人目前所做零售買賣本錢週轉金 均向親友墊借,收入每日區區數千元,均為救急使用,維持 生計並支付龐大醫療費用與照顧重病臥榻在床之被告,被告 目前病情嚴重、臥病在床無法言語,無法出庭,生活上要由 被告特別代理人來照顧。系爭支票是被告所簽發,被告特別 代理人認識原告,但不清楚系爭支票交付的原因。系爭貨物 簽單是被告簽名的,應該是跟原告買貨所簽。簽貨單上沒有 寫明金額那張可能是還沒有交貨給被告。被告特別代理人不 清楚被告在外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且帳戶也被凍結。對於原 告同意扣除上開取回物品款項456,700元,被告特別代理人 對於帳目也不清楚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附表一之票款部分: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於系爭票據均不爭執,雖辯稱不 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然被告既為發票人,則原告基於持 票人地位,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及自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6釐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
㈡就附表二之貨款部分: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貨物 簽收單為證,被告對於貨物簽收單上簽名之真正均不爭執, 雖辯稱不清楚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然被告既在貨物簽收單上 簽名,依一般交易觀念均可認係已簽收貨物,則原告基於買 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即屬有據。又被 告所辯於103年9月25日前來家中處所搬其所供應之敏肝寧等 若干貨品等語,並提出搬貨簽收單為證,此為原告所自認, 並同意扣除此等款項,則原告請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578, 020元,扣除已退還原告之貨款456,700元(計算式:215,60 0+219,500+21,600=456,700),應為121,320元。從而, 原告基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21,32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第2項所示。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認對於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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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日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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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9月30日 │330,900元 │103年9月30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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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9月30日 │475,200元 │103年9月30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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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9月30日 │178,000元 │103年9月30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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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10月31日 │395,790元 │103年12月19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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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10月31日 │25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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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11月30日 │25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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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3年12月31日 │276,000元 │103年12月31日 │TA0000000 │
├──┼───────┼───────┼───────┼─────┤
│008 │103年12月31日 │276,000元 │103年12月31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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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3年12月31日 │276,000元 │103年12月31日 │T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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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交貨日期 │金額(新台幣)│貨品名 │被告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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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7月26日 │ 25,750元 │維士比等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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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7月30日 │144,200元 │愛肝等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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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8月4日 │ 24,300元 │愛肝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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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8月11日 │ 37,800元 │敏肝0(大)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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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8月18日 │ 62,410元 │愛肝等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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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8月27日 │145,920元 │信東水等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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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3年8月27日 │118,800元 │敏肝0等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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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3年9月20日 │ 2,640元 │雪王果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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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3年9月15日 │ 16,200元 │愛肝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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